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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成都单位公房的相关政策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一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房改售房中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的办法 成房委[1995]第19号

发布或通过日期: 1995-11-29 生效日期: 1995-11-29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关于“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需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的规定,我市1987年以来房改售房中购得的部分产权住房可按以下办法转换为全产权住房。

一、凡按照成府发[1988]101号、成府发[1991]171号、成房委[1992]07号文件的规定购房,并按规定办得产权证的,继续有效。1987年以来按标准价折扣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均为41.25%;按标准价全额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为60%;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为100%。

二、购房职工本人愿意,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可对拥有上述部分产权的住房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职工原购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视为已购得的产权;

(二)余下产权部分按现行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给个人。具体办法如下:

1、按现行的成本价基价重新评估,确定该套住房的具体成本价。

2、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应补房价款。

应补房价款=具体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和)[(1-41.25%)×A1+(1-60%)×A2]×(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A1=标准价折扣购房的面积

A2=标准价全额购房的面积

3、转换时须将应补房价款一次付清,一次付款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三、购房职工补足房价款后即取得全部产权,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按照每个家庭只能以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的政策原则,已经购买了两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实行成本价转换,另一套按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级机关在职干部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意见和补充意见(成委办[1994]86、[1995]58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后,不得再用标准价或成本价另购公有住房。

六、为了加强产权管理,转换时原购房的楼梯间分摊到各户,不另收房款。房屋楼梯间由各住户共同使用、管理。

七、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1999]第17号

发布或通过日期: 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31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办):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候(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 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五城区(含高新区)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 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转让申请及转让协议;

(二)转让价格;

(三)所转让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证;

(四)转让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房屋出租单位对当事人交验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后报房屋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房屋出租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九条 房屋出租单位将直管公房转让价格的25%至30%纳入公房的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其余部分归转让人所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权的;

(四)转让与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行为有异议的;

(五)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

第十一条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公共职能,解决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援助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公共住房体系, 满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现目标: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运行与支持体系。通过援助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从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则:坚持货币补贴、实物配给相结合和分层次的援助方式;坚持政府适度援助和援助范围、方式、标准的动态调整;坚持援助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二)适用对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产权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标准租赁的公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

3.具有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三、公共住房制度的援助体系

公共住房制度实行分层次的援助体系: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成熟时,也可适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租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执行。

3.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减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并领取政府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1.根据承租的面积,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承租面积越大,补贴标准越低;反之,补贴标准越高。

2.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电梯住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电梯住宅不超过100平方米。

1.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2.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旧房改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构成

市住房储备机构积极组织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赁,同时适当储备公共住房房源。

储备的公共住房的来源:

(一)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政府现有直管公有住房中腾空调剂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

五、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划转;

3.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营运产生的收益;

4.市本级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

5.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市级财政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承担60%,五城区承担40%。

(三)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财政监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根据租金补贴的需求状况和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储备情况,可以实行轮候。轮候顺序依照家庭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的先后加以确定。

六、公共住房制度的监管体系

(一)准入机制。对申报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资格管理。

1.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初审或出具证明工作。

2.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申报家庭的复核、公示。

3.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纳入公共住房援助体系家庭的资格认定、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退出机制。

1.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公共住房援助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援助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补贴。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或已购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有关部门还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上市条件交易时,应将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返还,返还的资金纳入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管理。

七、公共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每年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确保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根据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并对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确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本实施方案中涉及最低收入线、低收入线、中等偏低收入线、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本方案中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五)其他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成都单位房改房落户政策 成都单位房改房落户政策文件

成都入户条件!

成都市五城区拓展的入户条件:

在原有户口政策上拓展的有关人才引进、录用、招收、投靠方面的条件有: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对比: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比:调整前是高级人员);四、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五、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对比:调整前是35周岁)。

此外,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该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作暂住人口登记。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部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户籍新政

□现在,在成都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90m2以上的二手房并实际居住,在蓉工作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也能入户。

□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并增加45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现在,在成都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在蓉工作并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可入户成都。

□拥有成都户籍的农民,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租房地入户。

买套二手房,就可入户成都中心城区!大专学历的非本市人口要落户中心城区?也可以!……10月下旬,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文件,引起了本市市民和外来人口的强烈关注。昨日,《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建生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记者提问。据悉,市公安局将从明日起正式按照《细则》受理相关户籍办理事宜。

租房入户

仅针对本市农民

《细则》的出台意味着对我市原本的户口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最让人关注的一点乃是“租房可以入户”的新规定,但这一规定对租房者也有具体要求。何建生表示,“租房可以入户”仅针对户籍在本市的农民,而且租用的是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时间1年以上的方可在租房地入户。

●《细则》摘录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入户所需材料: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下同)、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下同)。

租房入户所需材料: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租住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屋证明、同一地址的租房合同、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标准照片1张。

购房入户

二手房不再被“歧视”

何建生表示,这次对购房入户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过去购房入户中心城区只能是商品房,调整后二手房也能入户;过去购商品房,购房面积或金额其中一项符合条件可迁入,调整后的政策,无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只有面积限制,统一为90平方米以上,无金额限制,而且需提供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证明。

●《细则》摘录

在我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下同),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入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缴款凭据,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投资入户

政策有三大调整

而对于投资入户,此次也对以前的政策做出了较大调整。何建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主要调整有三方面:一是对投资的性质界定为生产性投资可以办理入户,将以前提的“投资”修改、界定为“生产性投资”,以有利于加快成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发展进程;二是对投资入户人员界定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三是增加了在区(市)县城和建制镇投资入户政策。

●《细则》摘录

在我市中心城区生产性投资20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生产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大专学历

也能入户中心城区

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细则》在人才引进的入户政策上有所放宽。一是入户中心城区的学历和职称进行了适当放宽,原是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可入户,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二是增加了年龄限制,原学历、职称引进的人才无年龄限制,此次调整后年龄限制在45周岁以下,并在我市落实了工作的人员(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细则》摘录1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学历证明或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省、市、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

●《细则》摘录2

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可成建制入户。

所需材料:公司入户申请、单位入户人员花名册、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本或本单位集体宿舍房产证明。

暂住入户

需在成都工作三年

除了可以通过购房、投资、人才引进等途径办理入户手续之外,这次入户政策调整还增加和扩大了入户内容。何建生在解读《细则》时表示,在我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细则》摘录

在我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IC卡暂住证(含居住证)、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户口转农村

我市实行严格控制

按照此次政策调整内容,入户中心城区堪称条条大路通成都;那么在本市农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城镇居民,是否能将户口迁到农村地区?

对此何建生表示,此次市委、市政府《意见》中已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市外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除婚迁投靠外,我市的城镇人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市外人员,不得向我市农村地区迁移。确因特殊情况迁入的,迁入后不得享受我市农村的各种待遇和征地补偿政策。

●《细则》摘录

婚迁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各区(市)县农业部门出具同意迁入农村地区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新闻链接

户籍政策的17个名词解释

1、农民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

2、中心城区和郊区(市)县

中心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

郊区(市)县是指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大邑县、邛崃市、郫县、崇州市、新津县、双流县、彭州市、金堂县、都江堰市、蒲江县。

3、区(市)县城

是指区(市)县党委、政府所在地。

4、建制镇

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命名的镇。

5、统一规划修建的房屋

特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内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修建的,经房管部门颁发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6、房屋产权证

是指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由各级区(市)县政府、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7、合法固定住所

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对租赁的私房,一律不得纳入“合法固定住所”的范围。

8、住房证明

是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使用证、土地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款凭证、公房租用证及单位分房证明并且经公安机关编制了门牌号的证明。

9、入住证明

由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10、生产性投资

是指《营业执照》中生产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制造两大类。

11、劳动合同

是指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12、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

是指外地的城镇居民在我市就业后,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含省社保经办机构),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且缴纳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有间断。

13、亲属关系证明

是指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14、未成年人

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18周岁以上的在校高中学生)。

15、学历证明

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教育、普通高校、民办高校、自学考试、远程教育颁发的院校毕业证书;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毕业证书;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国家认可的具有国民教育资格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16、职称(职业资格)证明

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17、无职业证明

是指失业证。

海外留学生成都落户政策有哪些

1、对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自贸区或全创改区工作的外籍华人,全面取消工作单位类别、年限、停居留时间限制,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

2、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3、外国留学生具有在川创新创业意愿的,提交创业意向证明或拟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我国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可以申请2到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在自贸区、全创改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扩展资料:

2017年7月20日,成都市正式实施“人才新政12条”。新政实施近2年时间,在来蓉人才的落户、出入境和停居留等方面,成都市公安局创新推出多项便民服务。

截至2019年5月,成都市全市累计落户人才28.26万人,其中,青年人才28.07万人,占99.33%;技能人才0.19万人,占0.67%;

成都市全市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数量已远超新政实施前13年的总量,现成都市共有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226人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成都出入境“十五条”新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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