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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积分落户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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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户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积分入户的准备,比如居住证办理等

第二步:积分申报,每年六七月,一年一次,错过了等明年!等你觉得分数差不多能达标(100分不是一定可以,每年有入户指标,分高者得)就去申报。

第三步:积分入户办理,如果拿到了指标,就可以进入办理入户环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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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阶段

办理条件

在准备积分申报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办理

1、 持有本市居住证

2、 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4、 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应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根据我自身办理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分享1、成都本地宝 2、成都公安微户政 这两个公众号里面有办事指南、

具体准备

一、 准备申报积分

1、 居住登记,我当时是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口统计,到家里来登记的。

需要在网上公示6个月即半年,或在成都居住登记网上办理,网址:http://scldrk.com:9080/login.jsp(四川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

2、 居住证申报材料,因当时人口统计的时候

申报材料如下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半年社保清单、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照片(几寸搞忘了),到登记的地址所管辖派出所办理居住证,资料齐全,当场拿证。

注:登记的地址一定要和办理居住证和积分申报的地址一模一样之后去申报积分的时候,想用自己的房产证加10分,工作人员要求,房产证上的地址要和居住证上的地址一模一样,又得跑了一趟派出所,将居住证上的地址改成自己房产证的地址,改了地址后,需要一天,又才能去政务中心申报积分。

积分申报阶段

居住证拿到手后,接下来,是准备积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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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

“”预约好要去办理积分申报的时间。

备注:可以预约也可以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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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期内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成都市的单位营业执照

4、社保参保缴纳明细(这个我准备了,窗口说不用)

5、学历证明(学信网上打印——此项为加分项,有则提供)

6、自由住房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等待审核…

办理落户阶段

审核通过,公布入户名单后,准备资料办理落户,同事让我提前在网上预约好去办理落户时间“成都公安微户政”—-市外户口迁入—根据提示操作),但是我没有按照同事说的,直接去了郫县政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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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居住证上是我自己的房子地址,入的老公的住房地址,他户口不在成都,特意问了政务中心,工作人员说不需要再将居住证上的地址改成老公住房地址,可以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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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表(现场有的)

2、申请人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4、入户地(老公)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5、入直系亲属(老公)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是我自己办理积分入户申报到落户的过程,根据自身的情况会有所不同,仅做参考。

成都积分入学是不是不需要劳动合同

根据目前各区县发布的政策来看,“5+2”(四川天府新区(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随迁子女积分申请要求申请人与“5+2”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5+2”区域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成都积分落户没劳动合同(成都积分落户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成都入户要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吗

成都入户不一定要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当地就业是可以入户的其中一种方式,除此外还有其他方法,比如买房落户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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