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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引进人才入户(东莞 人才入户)

admin 户籍资讯 4年前 (2023-02-10) 阅读(58) 评论(0)

怎么入户东莞?需要什么材料?

一、入户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可向自有产权居所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无自有房产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2、【资格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

3、【人事关系(档案)转移办理】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需要转移人事关系(档案)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移。

4、【户口迁移】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和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申请人提出条件准入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属于引进人才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

(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3、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1)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含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迁入工作镇街其他直系亲属(含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

(4)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扩展资料

入户东莞的条件:

1、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广东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元以上;

11、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1)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后在莞工作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

(4)近5年由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国家、广东省或我市人力资源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申办指引

东莞引进人才入户(东莞 人才入户)

2019年东莞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才、留学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本市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申请方式和地点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复核复查。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5.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未办房产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3)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二)资格资料。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3.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证书验证证明)。

4.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需提供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

5.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聘任书(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6.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1、3或4点要求作出查验;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2019年东莞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莞户籍人才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入户,包括条件准入和积分制入户。条件准入,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入户;积分制入户,是指按市政府公布的积分制入户综合评价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办理入户。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将全市人才入户纳入计划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审核入户资格。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积分制入户的资格申请,建立统一的积分制入户资格审核信息平台。

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手续,审查守法情况。

第五条 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入户对象

第六条 申请入户我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

(二)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非莞户籍人才,符合准入条件或累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可申请获取入户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通过条件准入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通过积分制方式提出入户申请的,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入户资格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条件准入的,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予以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核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不符合入户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四)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评分。

(一)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

(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积分达到100分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动态实时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守法情况由公安部门通过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实行网上核查,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四条 通过本办法申请入户,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无自有房产的,可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

第十五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人才,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提出户籍迁入申请。逾期未提出户籍迁入申请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

第十七条 户籍迁入人员受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报备辖区社区居委会。

任何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迁入同一个户口。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入户基本条件的,自入户3年后可向入户地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入户管理;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且自该申请人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接收其申请入户;获得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各镇街、有关部门实施入户政策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完善人才入户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核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办事效率。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违反客观事实审核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接收,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就读的学生按相关政策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市属园区的人才入户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人才入户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市原发布实施的积分制入户政策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4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4月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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